江西省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
江西省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中学高级教师须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广度的相关学科知识;教育教学水平高、能力强,胜任中小学循环教学,熟练掌握教育教学基本功,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教育技巧,在面向全体学生,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积极参与继续教育,不断追踪教育科研信息,积极开展教研活动,具有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和试验的能力;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有成效,是学校的骨干教师。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学部、成人中等教育机构、以及各级教研室、电教、教育装备、基础教育有关的教育部门、校外教育机构和专业技术职务是中学教师系列的教育事业单位的在职在岗并取得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和绩效考核必须均为“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教学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三)初中教师获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满5年,且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四)确有真才实学,教育教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具备上述第(二)、(三)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第(二)、(三)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任教师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工作量和学校规定每年的听课数量;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每周上课4节以上,每学期听课10节以上;校级领导每周上课2节以上,每学期听课15节以上。教研员、电教、装备教师须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听课、评课,每年不少于:县级60天、市级40天、省级30天(提供基层证明材料)。
二、教育面向全体学生,有机结合教材内容,善于将思想政治教育渗透于教学之中,关爱学生,因材施教,结合学科实际形成教育特色。根据教育教学需要,服从学校安排,积极承担并胜任班主任工作(须提供所在学校的评价意见)。
三、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能使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进行过循环教学或从事初三或高三年级的教学3年以上;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须指导和参与一个实习场所的建设、革新实验手段或开设新实验项目;教研员、电教教师须承担市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试验工作1次以上。
四、每年进行1次校级以上公开课教学或学术报告(教研员每年承担3次以上,电教、装备教师每年承担2次以上)。指导、培养1名青年教师并取得明显成效。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教育教学成绩突出,在所在县(区)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被评为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
二、教师本人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本学科优质课、课件、自制教具、录像课、实验技能、教学案例和论文等综合性竞赛获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教研员、电教员、装备教师获得省级有关部门指导教师获奖的证书。
三、指导学生获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本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教研员、电教员、装备教师应获得省级有关部门指导教师获奖的证书。
乡镇(不含城关镇,下同)教师本人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本学科优质课、课件、自制教具、录像课、实验技能、教学案例和论文等综合性竞赛中获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获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本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多位教师指导的须列前2位)。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教育教学论著(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3篇或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6篇。
三、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4篇,并在省级以上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中获省级二等以上奖励1篇或在市级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中获市级一等奖2篇。
四、乡镇中学教师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4篇;或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中获市级一等奖以上奖励1篇并获市级二等奖以上奖励2篇;或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中获市级一等奖以上奖励1篇并获县级一等奖1篇。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育教学成绩突出,在所在设区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被评为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并获省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教育教学业绩显著,教师本人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本学科优质课、课件、自制教具、录像课、实验技能、教学案例和论文等综合性竞赛中获省级一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获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本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省级一等奖以上奖励(多位教师指导的须列第一)。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教育教学论著2部(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不少于4万字);
(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4篇。
江西省小学特高级教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小学特高级教师须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广度的相关学科知识;教育教学水平高、能力强,胜任中小学循环教学,熟练掌握教育教学基本功,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教育技巧,在面向全体学生,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积极参与继续教育,不断追踪教育科研信息,积极开展教研活动,具有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和试验的能力;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有成效,是学校的骨干教师。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小学部、成人初等教育机构,以及各级教研室、基础教育有关的教育部门、校外教育机构和专业技术职务是小学教师系列的教育事业单位的在职在岗并取得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和绩效考核必须均为“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教学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满5年,且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并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满5年。
(三)确有真才实学,教育教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满5年,且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任教师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工作量和学校规定每年的听课数量;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每周上课6节以上,每周听课1节以上;校级领导每周上课4节以上,每学期听课15节以上。幼儿园教师平均周带班时间:专任教师4个半天以上,保教主任(组长)3个半天以上(或听课、评课8节以上),副园长听课、评课4节以上,园长听课、评课2节以上。教研员须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听课、评课,每年不少于:县级60天、市级40天、省级30天(提供基层证明材料)。
二、教育面向全体学生,有机结合教材内容,善于将思想政治教育渗透于教学之中,关爱学生,因材施教,结合学科实际形成教育特色。根据教育教学需要,服从学校安排,积极承担并胜任班主任工作(须提供所在学校评价意见)。
三、能运用良好的普通话进行教学,达到学科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水平,胜任各年级或各年龄班的教学。教研员须承担市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试验工作1次以上。
四、每年进行1次校级以上公开课教学或学术报告(教研员每年承担3次以上,电教、装备教师每年承担2次以上)。指导、培养1名青年教师并取得明显成效。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育教学业绩显著,在所在县(区)范围内有较大影响,被评为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或获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教育教学成果突出,教师本人在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本学科优质课、课件、自制教具、录像课、实验技能、教学案例和论文等综合性竞赛中获省级二等以上奖励1项或市级一等奖以上奖励2项;或指导学生获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本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教研员、电教员、装备教师应获得省级有关部门指导教师获奖的证书;或必须进行过展示课、学术讲座等(须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乡镇(不含城关镇、下同)教师本人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本学科优质课、课件、自制教具、录像课、实验技能、教学案例和论文等综合性竞赛中获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获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本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教育教学论著(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不少于2万字)。
二、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3篇。
三、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1篇。
四、乡镇教师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2篇。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育教学成绩突出,在所在设区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被评为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并获省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教育教学业绩显著,教师本人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本学科优质课、课件、自制教具、录像课、实验技能、教学案例和论文等综合性竞赛中获省级一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获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本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省级一等奖以上奖励。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教育教学论著2部(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不少于4万字);
(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4篇。
江西省中学一级教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中学一级教师须具有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胜任小学、初中或高中循环教学,掌握教育教学的基本功,能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效果良好;积极实施素质教育,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在各方面得到较全面的发展;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能,积极参与教研活动,勇于承担教学公开课,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学部、成人中等教育机构、以及各级教研室、电教、教育装备、基础教育有关的教育部门、校外教育机构和专业技术职务是中学教师系列的教育事业单位的在职在岗并取得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和绩效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教学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4年,且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满4年。
(三)初中教师获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满4年,且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满4年。
(四)确有真才实学,教育教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具备上述第(二)、(三)点学历(学位)未满4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二级教师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满4年,且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任教师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工作量和学校规定每年的听课数量;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每周上课4节以上,每学期听课10节以上;校级领导每周上课2节以上,每学期听课15节以上。教研员、电教、装备教师须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听课、评课,每年不少于:县级60天、市级40天、省级30天(提供基层证明材料)。
二、教育面向全体学生,有机结合教材内容,善于将思想政治教育渗透于教学之中,关爱学生,因材施教。根据教育教学需要,服从学校安排,积极承担并胜任班主任工作(须提供所在学校评价意见)。
三、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能使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或从事初三或高三年级的教学1年以上。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须参与1个实习场所的建设、革新实验手段或开设新实验项目;教研员、电教、装备教师须承担市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试验工作1次以上。
四、进行过2次校级以上公开课教学(教研员、电教、装备教师每年承担1次以上)。在培养、指导二级、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作出一定成绩。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育教学业绩显著,被评为县(区)级以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或获县(区)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教育教学成果突出,教师本人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本学科优质课、课件、自制教具、录像课、实验技能、教学案例和论文等综合性竞赛中获县(区)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获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本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县(区)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乡镇(不含城关镇)教师本人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本学科优质课、课件、自制教具、录像课、实验技能、教学案例和论文等综合性竞赛中获县(区)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获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本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县(区)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撰写本专业教育教学论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1篇。
三、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中获市级一等奖以上奖励2篇。
四、乡镇(不含城关镇)教师须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中获县(区)级一等奖以上奖励2篇或二等奖3篇。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育教学工作突出,获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被评为市级以上骨干教师。
(二)教育教学业绩显著,教师本人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本学科优质课、课件、自制教具、录像课、实验技能、教学案例和论文等综合性竞赛中获市级一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获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本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市级一等奖以上奖励。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教育教学论著(作者之一,或本人撰写不少于3万字);
(二)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4篇。
江西省小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小学高级教师须具有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胜任小学、初中或高中循环教学,掌握教育教学的基本功,能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效果良好;积极实施素质教育,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在各方面得到较全面的发展;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能,积极参与教研活动,勇于承担教学公开课,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小学部、成人初等教育机构,以及各级教研室、基础教育有关的教育部门、校外教育机构和专业技术职务是小学教师系列的教育事业单位的在职在岗并取得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和绩效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教学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3年,且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3年。
(三)获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满4年,且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4年。
(四)获中师学历满5年,且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五)确有真才实学,教育教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具备上述第(三)点学历未满4年或未具备上述第(三)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满4年,且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任教师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工作量和学校规定每年的听课数量;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每周上课6节以上,小学每周听课1节以上;校级领导每周上课4节以上,每学期听课15节以上。幼儿园教师平均周带班时间:专任教师4个半天以上,保教主任(组长)3个半天以上(或听课、评课8节以上),副园长听课、评课4节以上,园长听课、评课2节以上;教研员须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听课、评课,每年不少于:县级60天、市级40天、省级30天(提供基层证明材料)。
二、教育面向全体学生,有机结合教材内容,善于将思想政治教育渗透于教学之中,关爱学生,因材施教。根据教育教学需要,服从学校安排,积极承担并胜任班主任工作(须提供所在学校评价意见)。
三、能运用良好的普通话进行教学,达到学科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水平,胜任各年级或各年龄班的教学。教研员须承担市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试验工作1次以上。
四、进行过2次校级以上公开课教学(教研员、电教、装备教师每年承担1次以上)。在培养、指导二级、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作出一定成绩。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育教学业绩显著,被评为县(区)级以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或获县(区)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教育教学成果突出,教师本人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本学科优质课、课件、自制教具、录像课、实验技能、教学案例和论文等综合性竞赛中获县(区)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获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本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县(区)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乡镇教师本人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本学科优质课、课件、自制教具、录像课、实验技能、教学案例和论文等综合性竞赛中获县(区)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获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本学科竞赛县(区)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撰写本专业教育教学论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1篇。
三、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中获市级二等奖以上奖励2篇。
四、乡镇教师须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中获县(区)级一等奖以上奖励1篇,或县(区)级二、三等奖以上奖励各1篇。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育教学工作突出,获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被评为市级以上骨干教师。
(二)教育教学业绩显著,教师本人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本学科优质课、课件、自制教具、录像课、实验技能、教学案例和论文等综合性竞赛中获市级一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获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本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市级一等奖以上奖励。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教育教学论著(作者之一,或本人撰写不少于3万字);
(二)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3篇。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词语、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二、市级以上:指设区市以上,含设区市;县级以上,含县、县级市、县级区。
三、第二条“适用范围”:(一)成人中等教育机构:包括成人初级中学、成人高级中学、教师进修学校、成人职业高级中学和经批准定为初中或高中建制的成人教育中心或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二)成人初等教育机构:包括农民业余小学、职工业余小学和经批准定为中心小学建制的成人教育中心或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三)教研室:含省、市、县级教研室;(四)电化教育机构:含省、市、县级电化教育馆(站);(五)教育装备部门:含省、市、县级教育装备站;(六)校外教育机构:含少(青)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七)基础教育有关的教育部门:含省、市、县招生考试部门,省、市、县勤工俭学部门等。
四、第三条第二款“学历、资历条件”: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续学历人员,比照本条件有关条款执行;原国家教委主考的《高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比照本科学历,《初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比照专科学历,《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比照中师学历执行。
五、市、县级以上荣誉称号:包括市、县级以上的模范教师、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优秀校长、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优秀幼儿教师、杰出教师、特级教师以及经评委会认定与上述荣誉称号相同层次的荣誉称号。市、县级以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以市、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批文或颁发的证书为准。
六、教师本人或指导学生在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本学科竞赛中所获奖项等级,以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并盖有相同层次的公章)的等级为准,如江西赛区一等奖认定为省级一等奖。同一奖项有多个指导教师的,除条件中特别说明外,均为第一指导或独立指导。
七、教育研究课题指教育主管部门或下属业务部门组织开展的教育教学研究、教育规划、教育技术研究、多种教学媒体综合运用研究、发展性课堂教学手段研究、现代教学技艺运用研究等各类课题(提交课题时需同时提供申报书、结题报告与结题证书)。
八、省、市、县级论文获奖:指省、市、县级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各学科教研会教育优秀论文奖。
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创作的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宣传、文化、艺术、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展览会、音乐会等专业艺术活动;或在全国公开征集活动中被采用)的高水平艺术作品,可视为相应层次论文数。
艺术体育类教师直接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宣传、文化、艺术、体育、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演出、比赛等活动中获个人或团体一等奖以上的,视同省部级科研成果奖,获个人或团体二、三等奖的,视同市(厅)级科研成果奖(多名教师指导的须列前3名)。
九、省、市、县级刊物:指各种公开发行的刊物以及由省级、市级、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科研机构主办的刊物。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一般指省级以上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本科院校的学报(须有ISSN或CN刊号)。凡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录的论文(除非被SCI、EI、ISTP或正式出版的国际会议论文集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
核心刊物: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辑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认定的相应类别的核心期刊。
十、论著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或教材;论文是指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包括教育教学论文),除条件中特别说明外,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十一、校级领导在申报时,除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外,还须在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成绩突出,经县(区)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考核评估为良好以上(附有关评估意见)。
十二、因从事有偿家教、违规收费、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经查属实的,延期1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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