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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景德镇机电工程学校章程(试行)

  •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年03月15日

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劳动,学会健体,学会创新,全面发展,主动发展。
第十七条 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德育工作作为学校重要工作任务。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创新德育形式,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以及传统美德和法制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健全的人格,增强遵纪守法意识,使学生形成科学的世界观,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十八条 教学工作坚持以文化课为基础,专业课为主体,实践操作为重点,以提高学生动手能力达到岗位合格为目标,联系实际,讲求实效,突出专业特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九条 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认真组织教学研究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课外辅导等教学内容、教学过程和教学环节的管理。学校鼓励教师运用先进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鼓励课堂教学研究和改革,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教学改革经验。
第二十条 尊重学生人格,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学校不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要由校长决定。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学生档案,严格学籍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有关规定提供一定的资助,鼓励同学之间、师生之间互相帮助。
第三十五条 学校学生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二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或资助;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奖励;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业,积极参加体育活动;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培养费、住宿费等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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