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机电工程学校章程(试行)
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接受学校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履行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规定的职责;
(三)教师要教书育人,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文字。
第四十一条 学校制定办法,每年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予以解聘或辞退,教职工对所受处理不服,可以按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证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逐渐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在编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勤人员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教育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熟悉本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树立服务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四)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不谋私利,工作敢于负责,不推诿、不扯皮;
(五)树立全局观念,支持其他部门和人员的正常工作;
(六)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雇用临时工,所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六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四十七条 总务工作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教育培训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的原则。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每年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预算,申请经费支持。
学校按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制定并执行学校财务计划,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财务支出专人审批制度。
第五
第四十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接受学校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履行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规定的职责;
(三)教师要教书育人,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文字。
第四十一条 学校制定办法,每年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予以解聘或辞退,教职工对所受处理不服,可以按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证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逐渐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在编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勤人员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教育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熟悉本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树立服务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四)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不谋私利,工作敢于负责,不推诿、不扯皮;
(五)树立全局观念,支持其他部门和人员的正常工作;
(六)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雇用临时工,所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六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四十七条 总务工作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教育培训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的原则。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每年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预算,申请经费支持。
学校按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制定并执行学校财务计划,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财务支出专人审批制度。
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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